| 第一條 |
申請租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網際網路傳真存轉服務(HiNetFAX)(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
| 第二條 |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提供網際網路及電信網路等傳真存轉系統,供客戶從事國內外傳真機發送(Fax to Fax)及電腦發送傳真(PC to Fax)或系統發送傳真(socket to Fax)等方式之服務。 |
| 第三條 |
本服務係本公司網際資訊網路(以下簡稱HiNet)業務之附加服務,客戶使用本服務應先申請為HiNet取得帳號及密碼使得使用。 |
| 第四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網頁;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並為契約的一部份。 |
| 第五條 |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IP ADDRESS、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維護及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網頁上公告。 |
| 第六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時,系統應於傳真之文件上附加表頭、註明發、收信人電話號碼、發件人之名稱、通信時間及頁數,發件人不得拒絕 。 |
| 第七條 |
本服務系統將傳送狀況報告傳送至網頁中供發件人免費查閱,客戶得要求系統將其傳送狀況報告傳送至發件人之傳真機上或電子郵件電子信箱。 |
| 第八條 |
Fax to Fax客戶傳真信箱之資訊除傳送狀況報告外,由系統免費存放二日。 |
| 第九條 |
客戶得將收件人建立名冊並自行建檔後傳送至系統供Fax to Fax時使用,每一份收件人名冊最多得有五百個收件人,客戶得於系統免費存放十份收件人名冊。 |
| 第十條 |
客戶租用之接取網路使用本服務,如因接取網路傳輸品質不良,因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服務不負賠償責任。 |
| 第十一條 |
客戶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客戶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
| 第十二條 |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第十三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導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當時傳送之費用。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
| 第十四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HiNet帳單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或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HiNet之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須繳納且不得拒絕。 |
| 第十五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本公司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客戶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
| 第十六條 |
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客戶HiNet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客戶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本公司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客戶自行負責。 |
| 第十七條 |
客戶使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於本公司HiNet之所有帳號或終止本公司Hi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該客戶所有HiNet服務:
一、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傳真機者。
四、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五、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 散播電腦病毒者。
七、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九、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者。
十、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者。
十一、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三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者。
十二、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本公司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 發,本公司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
之資訊。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十日公告並通知客戶。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布在HiNet網站上,不另外個 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布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
| 第二十條 |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 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
| 第二十一條 |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