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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HiNetFax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傳真(HiNetFax)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提供網際傳真服務(HiNetFax)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供乙方申請租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與服務內容)
第一條 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傳真存轉系統,供乙方經由網際網路從事國內外傳真發送或傳真接收等方式之服務。
第二條 本服務服務項目如下:
(一)PC2Fax (電腦發送傳真):提供乙方由個人電腦將電子文件透過客戶端軟體安裝後之虛擬印表機傳送至本服務系統,系統再轉發之服務。
(二)Web2Fax(網站發送傳真):提供乙方在本服務網站上傳欲傳送之電子文件至本服務系統之服務。
(三)Fax2Fax (傳真機發送傳真):提供乙方直接由傳真機將書面文稿直接傳送至本服務系統。
(四)File2Fax(檔案界面發送傳真):提供SFTP(安全文件傳輸協議)介面給乙方資訊系統介接發送傳真。
(五)雙向傳真:係由乙方透過本服務系統接收、發送傳真文件之電子檔,本服務並提供管理功能供乙方使用。
第三條 甲方於乙方發送傳真文件上附加表頭,如發信人名稱、收/發信人電話號碼、通信時間及頁數等,乙方不得拒絕 。
第四條 乙方使用傳真發送得事先於系統網站指定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號碼)要求甲方將傳真發送結果傳送至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機)。
第五條 乙方得建立收件人收訊名冊;每一份收訊名冊最多為500個收件人,乙方得免費存放10份收訊名冊存於甲方系統,超過份數部分依本服務網頁公告費率計收。
第六條 Fax2Fax客戶傳真信箱之資訊除傳送狀況報告外,由系統免費存放2日。
第二章、(服務申請、限制與終止)
第七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2份(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前述申請,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八條 乙方如已有中華電信市話、HiNet 等帳號,直接透過本服務進行帳號認證成功後,即可使用本服務,惟雙向傳真及File2Fax兩服務需經書面申請程序。
第九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視同乙方本人辦理,應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 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之最短期間為連續滿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第十三條 乙方如不使用本服務應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並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3天前提出申請,方得以預定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惟第八條經帳號認證者除外。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依本服務網頁之公告費率計收,費率如有調整時,以次1個出帳週期生效。
前述費用不含上網費用或電路費用。
第十五條 本服務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本服務起租日為甲方系統設定完成之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但終止租用日之租費以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以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1/30,變更費率時,亦同。但以每次每頁計價者除外。
第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第十八條 甲方如發現乙方使用本服務有第三十五條之情事、或使用金額已超過甲方客戶使用平均額度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並得提前出帳,待乙方繳完該帳單後,才開放乙方使用之權限。
第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帳單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或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本服務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且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本服務申請書或依第八條認證之服務申請書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因欠費或因無法上網或違反法令等導致本服務、或電路、或上網服務等被暫停使用時,前述各項其停止使用期間,本服務租費仍應繳納。
第二十二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二十三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無息退還。
第五章、(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暫停服務,惟甲方應於暫停服務前7日公告於網站或通知乙方,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倘因甲方系統或設備發生障礙不能提供服務,其連續阻斷逾12小時以上,每12小時扣減全月租費1/30。不足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但計次使用者除外。前項無法提供服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早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者,自連續中斷屆滿3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乙方如因天然災害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章、(乙方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服務配發之帳號及密碼可使用本服務以外甲方營運之任何加值服務,乙方對於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被盜用。
第二十八條 乙方對本服務配發之帳號/密碼、或使用第八條經認證之帳號/密碼所產生之各種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本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所使用之本服務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第三十條 乙方應確保其自行租用ISP寬頻上網之電路、網路或行動上網網路等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負責,亦不負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租費扣減之責及損害賠償之責。
第三十一條 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不負責乙方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第三十二條 甲方提供乙方傳真信箱、名冊或儲存空間等,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
第三十三條 乙方應確認所提供之收訊名冊資料正確,如因此導致乙方資料無法傳遞或傳遞錯誤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供申請本服務之資料如有變動時,應向甲方辦理異動。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四、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五、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六、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七、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本服務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前述二項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傳真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七章、(甲方責任及免責事由)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三十七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三十八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本服務號碼、虛擬傳真號碼、乙方識別碼、IP Address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維護及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應於7日前公告於甲方網站上。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提供本服務,不擔保其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
第四十條 甲方無法就乙方擷取資訊或上網服務之正確性、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合適性、不會斷線等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率、擷取使用網路資料、安裝或使用本服務、無法連結網際網路、網站或執行APP,導致任何直接或間接、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章、(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乙方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拆解及藉由本服務提供衍生產品或服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甲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須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資訊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章、(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第四十三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得以公告、電子郵件或書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契約條款,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租用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一章、(契約之變更、終止與效力)
第四十四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五條 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等考量,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個月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應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且甲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申訴服務)
第四十六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0800-080-365)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電子郵件位址:info@ms1.hinet.net。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八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或契約條款等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五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